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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證明的目的在賦予跨國文書公信力,讓外國文書能被文書使用國承認接受,換句話說,也就是便利您將國內文件持往國外使用,或將國外文件持回國內使用。文件證明之方式依據國際慣例,是以比對文書上發證單位或驗證機關之簽章,或是以其他適當方式,例如向發證單位查證來證明該文書出處屬實或形式為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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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外交服務小天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